铜陵江莹莹律师
铜陵法律服务网
17.nj18.com
铜陵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首页>>铜陵 铜陵市 义安区 枞阳 铜官区 铜陵郊区 
律师团队
>>
  •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铜陵行政诉讼律师
  •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铜陵行政诉讼律师
  •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铜陵行政诉讼律师
  •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铜陵行政诉讼律师
律师在线
>>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 
  铜陵行政律师,铜陵行政诉讼律师,铜陵国家赔偿律师,铜陵民告官律师,铜陵行政法律师,铜陵行政许可律师,铜陵行政处罚律师,铜陵行政复议律师,铜陵打官司律师,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复议,民告官,铜陵经济犯罪律师
专项服务
>> 
行政诉讼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


  江莹莹律师为您解决铜陵行政诉讼法律纠纷,解答铜陵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复议,民告官法律咨询,代理铜陵行政诉讼案件。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铜陵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 ·不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情形
      1,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随之停止,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法。    通常说来,


  •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


  • ·哪些违法行政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


  • ·企业法律顾问谈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为:(1)其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 ·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5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


  • ·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由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是由其单方面作出处罚决定,因而,必须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第一,有权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的知


  •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


  •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


  • ·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
      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


  • ·认定违章建筑的是哪一个政府部门?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而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都没有认


  • ·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格式)
      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格式)            [  (年)]第  号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国务院(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如实供述罪行能否成立自首?
      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无论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均不能认定自首。第一种意见认为将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犯处理,显属违法。第二种意见只考究了立法


  • ·哪个行政部门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www.njLawyer.cn。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


  •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


  •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管辖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包含有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另一种情况是对拆迁许可


  •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


  • ·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案例二
      申请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京市xx区某某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经营者。   代理人:x律师,单位:xx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市xx分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复议


  • ·解决著作权、邻接权争端的行政程序的种类
      发现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受害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


  • ·如何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本条是关于


  • ·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公通字[19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


  • ·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并无训诫,训诫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措施,而是现场劝诫措施,训诫后对当事人进行行


  • ·拆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按行政诉讼庭审的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受理裁决是否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裁决是否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证据;裁决程序是否合法;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1、职


  • ·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第一,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


  • ·企业法律顾问谈行政征收
      (一).税收征收。它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行为。属于因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征收,是国家参与调整公民﹑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的行为。‌ (二).建设资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政府拒不公开信息,公民可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3条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  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


  •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一方面承


  • ·行政复议申请书案例一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xxx委员会,地址: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xx路段改建工



  • 铜陵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职工被行政拘留企业如何考勤
      温馨提示:职工因个人原因,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单位应该如何对待缺勤期间的问题

    ·在如皋市如海路租的厂房。做了两个月房因政府要求不让做。要求退
      在如皋市如海路租的厂房。做了两个月房因政府要求不让做。要求退房租不退。

    ·我在老家租了两亩地,政府现在要征用,给我发整改通知要我移除/span>
      我在老家租了两亩地,政府现在要征用,给我发整改通知要我移除我种的树,如果我不移除,政府强制移除,合法吗,怎么维护自身权利??

    · 在一个政府单位上班,上了快一年。他也没和我签合同,我可以告他吗?
      在一个政府单位上班,上了快一年。他也没和我签合同,我可以告他吗?

    ·我当时结婚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入电脑,当地政府有底子,我现在要离婚在民政社区找不
      我当时结婚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入电脑,当地政府有底子,我现在要离婚在民政社区找不到结婚信息,如果不办理离婚手续,将来再婚领证有影响吗

    ·农村土地征用,政府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
      政府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以每亩每年一千五百斤粮食租用,建设新农村,农民要安置费他们说没有,我们农民应该怎么办、

    ·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却执意不肯付钱。为此,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您好!政府采空区拆迁房补助一户105000元。我这户三口人,
      您好!政府采空区拆迁房补助一户105000元。我这户三口人,现在离婚的话,这个款项是否三人平分,还是未成年的孩子没份,或者说只有户主有份。

    ·我的土地被政府占用没有合理的赔偿
      我的土地被政府占用没有合理的赔偿

    ·行政诉讼环保局期间,环保局是等判决还是该主动查处污染?
      我向环保局投诉噪声扰民,环保局拖拉一年半后说“根据A监测报告,整改达标、不予处罚”。我认为依然超标,行政诉讼环保局。然后又投诉监测站(A监测报告有问题)。监测站承认A报告有错、予以追回,重新监测,结果超标。环保局拿到了新监测报告B。
    请问,环保局这时是等待法院判决,还是应该根据新报告B(噪声超标)主动查处噪声?如果环保局在等待判决前不查处噪声,我是可以再行政诉讼环保局不作为?还是怎么办好?


    ·邻居违建,政府部门不管!
      我家前面邻居,之前房子是底下四间楼上两间,现在要把楼上也盖成四间,那样就把我家阳光都挡上了,现在江都区小纪镇镇政府也不管,前面人家也没有任何手续盖楼,请问这个我应该怎么处理!

    ·欠别人一万元能构成行政拘留吗
      欠别人一万元能构成行政拘留吗

    ·询问某部门是否具有某法定职责以及举报电话,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我的申请是:
    《xx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你局对“销售高污染燃料”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责?
    2,你局举报“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电话是什么?
    该局答复:你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

    ·你好,我是农村的,我没有山地或旱地去申请宅基地,只有农田,如果政府不批怎么办?强起是不是算犯法
      你好,我是农村的,我没有山地或旱地去申请宅基地,只有农田,如果政府不批怎么办?强起是不是算犯法

    ·行政违法处罚 何时依法治“权” 法院庇护违法 何日公平公正
      民因对门邻居亲属要看医生,在其再三请求下,帮忙联系了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因大出血死亡,医生因医疗事故罪获刑。其后姜堰区计生委(下称被告)以民“组织介绍”终止妊娠为由,依据江苏省*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鉴别和选择性别人工妊娠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民罚款2万元。
    “决定”明显违背了在此前已生效实施的“计划生育法”36条,省计生条例47条的规定,因为计生法、省条例已对“两非”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决定只能在其范围、种类内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复议,民告官法律咨询,代理铜陵行政诉讼案件,为您解决铜陵行政诉讼法律纠纷。
      铜陵行政诉讼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南京 镇江 常州 无锡 苏州 扬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淮安 宿迁 徐州 连云港 合肥 滁州 马鞍山 芜湖 宣城 黄山 蚌埠 宿州 六安 淮南 淮北 铜陵 安庆 阜阳 池州 亳州
    首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17.nj18.com
    Copyright © 2022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