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莹莹律师
南京法律服务网
17.nj18.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首页>>南京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栖霞区 浦口区 六合区 江宁区 溧水区 高淳区 江北新区                                                       
律师团队
>>
  •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在线
>>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 
  南京讨债律师,南京债务律师,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南京债务清欠律师,南京要债律师,南京商帐追收律师,南京讨债兵法,债法总论,债的履行,南京商帐追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诉讼指南,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债的概述,保全担保,转移消灭,合同之债,违约赔偿,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国际贸易,逃债伎俩,工程欠款,诉讼管辖,债法理论,讨债案例,风险代理,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专项服务
>> 
债权债务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江莹莹律师为您解决南京债权债务法律纠纷,解答南京南京讨债兵法,债法总论,债的履行,南京商帐追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诉讼指南,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债的概述,保全担保,转移消灭,合同之债,违约赔偿,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国际贸易,逃债伎俩,工程欠款,诉讼管辖,债法理论,讨债案例,风险代理法律咨询,代理南京债权债务案件。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南京债权债务法律知识:
  • ·追债注意事项
      企业在追债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重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 ·什么是债的混同?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客体


  • ·不知对方下落的婚姻或债权债务案件该如何?
      女方的户口已经迁到男方这边,现在女方已经离开男方家一两年了,男方至今也不知道女方在哪,推测最近过年女方会回娘家过年。问如何起诉?在找不到女方的情况下,想要起诉离婚,如果选择直接起诉,那


  • ·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依照上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16日        苏高法发[1998]14号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


  •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


  • ·讨债技巧—抛砖引玉催款兵法
      在军事上,采用“抛砖引玉”之计,可以诱使敌人上当然后予以歼灭。在经济活动中,以小的代价扩大知名度,进而占领市场,也可以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在催款活动中,以小利诱使责备人上钩,让他尝点甜头又


  • ·遗嘱信托的执行程序
      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


  •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


  • ·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
      依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之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异议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讨债技巧—预防行情多变,保本舍木末,勿多苛求计较
      近代工商界竞争大起大落,很难预料,加上银根紧缩,讨债甚难。债权人必须在市场预测、行情分析、掌握情报的基础上决定付债策略。在预估行情不利或下跌的情况下,一般应以约定期限内不罚利息,不要或少要违


  • ·如何对待提前履行债务
      对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既不得迟延履行,一般也不得提前履行。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


  • ·债权让与的法律定义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


  •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执行机构强制被执行人取走在特定房屋内或者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该房屋或者土地交付权利人的执行程序。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属于交付不动产的执行。这一


  •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7    (××××)×执字第××号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


  • ·企业改制操作方法7--债务重组
          1.补充资本金。将占用的国有资产、欠款、欠税、欠电费、财政拨款等变为国有资本金,增大资本,减少负债.      2.企业间的债转股。   


  • ·股权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单程规定的规则和


  • ·破产债权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人民


  •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
      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系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事实行为。对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认为


  • ·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4、或有支出。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


  • ·债转股企业依法享受的优惠条件
      1、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应增加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2


  • ·仲裁裁决如何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书生效并经过裁决书规定


  •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


  • ·债务的部分转移的法律定义
      债务的部分转移,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nb



  • 南京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申请泰州执行可以给查询财产情况吗
      我是河北的泰州公司欠我公司100万,现在法院已判决生效,但是找不到公司财产,我们去也不容易查到,能不能帮我们给查一下财产情况,不知怎么办好请指点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我们已经离婚三年了,突然有人将我告上法庭,还保全了我的房子,要求我偿还前夫借别人的债务,我该怎么办啊?

    ·请求哪位律师能够帮助我处理这债务
      我的同学去年跟我朋友借了35万,我是见证人,他现在不还钱电话也不接,到他家去他不在家,他家有鱼塘几十亩,还有厂房,但土地都是租赁20年的使用权,厂房是自己造的,鱼塘也是他自己挖的,我想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可以打官司拍卖他的这些吗

    ·离婚后债务问题,各为律师好
      各为律师好,我和我现在的老公是组合家庭,我们结婚五年多了现在感情出了问题,在闹离婚,可是这两年我们在银行有贷款,他也不签离婚协议。要是我上素法院我可能要承担债务吗?

    ·此财产分配决定该如何理解和执行
      有一个案例,请教各位帮忙分析:甲为父,乙为子。甲于购买某公司原始股1000股,放在乙的账户内,甲答应将该股票赠与乙。甲写了一份《财产分配处理决定》,内容如下: 本人因老体弱‚现决定将我的财产一次性分配处理如下:一.本人于购买某公司原始股1000股,答应赠给乙.现在考虑家庭其他成员,经与乙协商,乙表示只要400股,其余600股归我分配。二....三.说明  1.600股原始股暂由乙保管,可分割时应

    ·前夫死亡后,前夫的债务谁承担?
      夫妻离婚后,丈夫意外死亡,得到赔偿金。夫妻间有一儿一女,还未成年。丈夫以前好*。死亡后有不少人拿着有丈夫签名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拿出那笔赔偿金来偿还债务。请问:妻子需要偿还这些债务吗?这场官司有多少胜算?

    ·借款人没跑,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可以全部偿还吗?
      借款人没跑,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可以全部偿还吗?

    ·恶意隐瞒债务 躲避债主
      律师您好 有个单位(通过隐瞒债务)T通过法院把厂转给第三者 恶意逃避债务
        广大债主 可以联名上诉吗




    ·申请六安市法院执行案件
      今天是2020年12月2日,已过二十年了,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六民初字第810号关于六安市双河镇法院判决被告王xx欠刘xx煤款12467元及欠款日1997年8月1日起至还请款日止利息按20%计算,至今没有兑现,现如今我要求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法院关于执行我的安徼省六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六执字第191号,请予执行!谢谢!

    ·就是法院执行了银行冻结账户了还能上诉吗?
      就是法院执行了银行冻结账户了还能上诉吗?

    ·为别人作担保,债务人无法偿还,担保人是否全部债务要清尝
      为别人作担保,债务人无法偿还,担保人是否全部债务要清尝

    ·债务,我们是04年承包的*公寓的建筑
      我们是04年承包的*公寓的建筑,我们有转包方给打的工程款欠条,每年都得找她本人多少次,或打电话无数次,至今一分没给,总的欠款是二十六万,你看这事情能办吗,我是汉沽的。

    ·律师你好,我想找你帮忙起诉债务,怎么联系你
      律师你好,我想找你帮忙起诉债务,怎么联系你

    ·开除人民警察的条件,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将当事人打成轻伤,能否开除人民警察?

    ·申请恢复执行需要多长时间
      申请恢复执行需要多长时间

    ·001曾经跟别人合作办厂,欠下了很多债务。包括投资人的债务。这几天把我起诉了。法
      001曾经跟别人合作办厂,后来赶上非典经营不善,这人撤资,我独立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倒闭,欠下了很多债务。包括投资人的债务。这么多来,一直在偿还中,他这边还的比较少,这几天把我起诉了。我没有正式工作,基本就是接点装修的小活,一挣.4万,老婆上班也能.4万。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裁决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解答南京讨债兵法,债法总论,债的履行,南京商帐追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诉讼指南,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债的概述,保全担保,转移消灭,合同之债,违约赔偿,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国际贸易,逃债伎俩,工程欠款,诉讼管辖,债法理论,讨债案例,风险代理法律咨询,代理南京债权债务案件,为您解决南京债权债务法律纠纷。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南京 镇江 常州 无锡 苏州 扬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淮安 宿迁 徐州 连云港 合肥 滁州 马鞍山 芜湖 宣城 黄山 蚌埠 宿州 六安 淮南 淮北 铜陵 安庆 阜阳 池州 亳州
    首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17.nj18.com
    Copyright © 2022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