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江莹莹律师
滁州法律服务网
17.nj18.com
滁州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首页>>滁州 滁州市 天长 明光 凤阳 全椒 来安 定远 琅琊区 南谯区 
律师团队
>>
  •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滁州劳动工伤律师
  •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滁州劳动工伤律师
  •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滁州劳动工伤律师
  •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滁州劳动工伤律师
律师在线
>>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 
  滁州劳动律师,滁州劳动纠纷律师,滁州工伤律师,滁州工伤赔偿律师,滁州劳动保障律师,滁州工伤保险律师,滁州劳动仲裁律师,滁州劳动争议律师,滁州劳动法律师,滁州劳动合同律师,滁州劳动法咨询律师,滁州工伤鉴定律师,滁州工伤认定律师,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滁州经济犯罪律师
专项服务
>> 
劳动工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


  江莹莹律师为您解决滁州劳动工伤法律纠纷,解答滁州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滁州劳动工伤案件。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滁州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 ·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


  • ·兼职不能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兼职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


  •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


  • ·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工伤伤残赔偿月平均工资是指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


  • ·劳动者讨薪时如何收集证据
      劳动者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三类证据:    1、劳动者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    (1)具备用人单位公章


  • ·劳动者预告辞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提前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其自由流动,从而实


  •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


  • ·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需要跨区、县出差或出国的;劳动者属于公司驾驶人员,但是驾驶证件已交由司法机关保存的;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司法机关明确在取保候审期间禁止接触或从事的范围的;员工因涉嫌职务犯罪,如


  •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


  •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要求
      举证内容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举证内容的要求是举证责任的具体化,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举证内容的要求,就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机


  • ·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


  •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 ·员工拒绝调岗,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


  • ·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规定的?
          发生工伤后,受伤职工进入医院接受治疗,很多时候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因为自己受伤不能从事工作,可是家里还是有着经济负担的,公司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来支付自己的工资


  • ·船员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又称海员,包括驾驶部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水手和舵工等;轮机部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匠长、机匠等;电信部的报务主


  •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一)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


  •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否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实施。根据该规定“第二条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


  • ·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怎么认定?
      很多劳动者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并没有重视,但是发生工伤了,处理起来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我们在下文解答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希望对您


  • ·规范完善劳动合同法
      劳动领域最基本最权威的两部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只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却没有定义什么是“劳动关系”。而在实践中,裁判机构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又过分看重劳动合同的效力,只要有合同


  • ·如何面对劳动仲裁?
          一、先调后仲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如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


  • ·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劳动鉴定程序如下: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什么规定
          一、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


  •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


  •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


  •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律师解读



  • 滁州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委托授权劳动争议仲裁,委托授权劳动争议仲裁的委托书只签字不行吗?还必须要按手印吗
      委托授权劳动争议仲裁的委托书只签字不行吗?还必须要按手印吗??

    ·你好,我再一个宾馆上班做电工,现在欠我两个月工资不给,原因是消防设备让水泡了,说我没看到位,他们没签
      

    ·工伤待遇是按旧伤复发时还是解决争议时的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旧作复发伤残等级提高,工伤待遇是按旧伤复发时还是解决争议时的工资标准?如2004年旧伤复发,2009年才解决工伤待遇,哪应该以2003年还是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

    ·衡陽市看守所拖欠工资應該怎么办?
      衡陽市看守所拖欠工资應該怎么办?

    ·我是一名司机,在邯钢上班开清扫车,因为罚款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我是一名司机,在邯钢上班开清扫车,因为罚款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遭到公司开除,他们违反劳动法,我想问一下申请经济补偿金,不知怎么办

    ·工厂搬迁到本市另外一个区 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偿吗
      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搬迁,我们不愿意去的有没有补偿!我在先在的公司工作快三年了!应该补偿多少??

    ·我们公司托我工资,我该怎么办,能找劳动局san
      我们公司托我工资,我该怎么办,能找劳动局divclass="w990mamt20

    ·我昨天急辞工了,公司说要扣半个月的工资,我还没有去办离职手续,这样扣底薪的一半合
      我昨天急辞工了,公司说要扣半个月的工资,我还没有去办离职手续,这样扣底薪的一半合理吗

    ·劳动争议纠纷,尊敬的胡律师
      尊敬的胡律师,您好!十分感谢您的答复,我有一点需要再次咨询:这个争议案件没结束,企业也不能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这样我就无法到下一家公司上班。我先前提出的问题就是争议未解决,企业还在上诉,他狡辩与我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实质就是拖延,所以争议为解决它也不会给我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如此看来我就只有两条路:一是放弃,另找工作。二是和企业打到底,但生活就成了问题。为了生存,放弃法律,企业最后是胜者。法律再好可在劳动者面前一文不值!!!???有多

    ·高律师你好,我公司8月份招聘了1个员工,91号正式签的劳动
      高律师你好,我公司8月份招聘了1个员工,9.1号正式签的劳动合同,到现在11.27号2个多月,现在她告诉我怀孕了,20岁未婚,预计已经1个月了,请问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不可以,当初招聘的时候是问过她未婚年纪小,短时间也不会结婚生子,这样的构成欺骗吗?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帮助,烦请回复,谢谢!

    ·生病了然后没钱去看病,公司这边偏要让我出去跑外,说不去就扣上个月工资合理吗?
      

    ·您好单位个月的试用期天的时间以劳动法36条第一第二项为由;将工人辞退,可以要到补偿吗
      您好公司个月的试用期天的时间以劳动法36条第一第二项为由;将工人辞退,可以要到补偿吗

    ·我工地干活受伤了,现在工头不管我。工资也不给我。我想问一下您
      我工地干活受伤了,现在工头不管我。工资也不给我。我想问一下您。

    ·产假工资按深圳底薪发放,单位搬迁签署了解除劳动协议协议书,工,赔偿个半月工资,多出半个月工
      产假工资按深圳底薪发放,公司搬迁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工,赔偿个半月工资,多出半个月工

    ·你好,有个包工头拖欠我的工资,可以向你咨询一下吗
      你好,有个包工头拖欠我的工资,可以向你咨询一下吗

    ·你好,我想问问我公司10月份到现在还没发工资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问我公司10月份到现在还没发工资我该怎么办!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滁州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滁州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滁州劳动工伤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南京 镇江 常州 无锡 苏州 扬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淮安 宿迁 徐州 连云港 合肥 滁州 马鞍山 芜湖 宣城 黄山 蚌埠 宿州 六安 淮南 淮北 铜陵 安庆 阜阳 池州 亳州
    首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17.nj18.com
    Copyright © 2022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